5月2日,一女子发布视频称,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,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,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。列车行进过程中,孩子一直在玩游戏,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。该女子称,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。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,双方因此起了争执。争执中,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,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。最终被警方认定为“互殴”,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,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。
在百姓眼里,“互殴”和“寻隙滋事”一样,属于极易混淆视听和难以划分界限的两种罪名。“寻衅滋事”罪更是被认为是法律界的耻辱,也是一样。
2023年3月,公安部曾对“互殴”和“正当防卫”出台解释:
也就是说,本案件中对于被打女孩来说,孩子父母先用语言辱骂女乘客,熊妈又先动手打了女乘客一耳光,甚至在列车长赶到后依旧不依不饶撒泼开骂,还要求她离开座位,手段明显过激,警方认定“互殴”的理由,恐怕也只能是女孩是否“努力避免冲突”,而从被滞留7小时试图让双方和解来看,有和稀泥之嫌。众所周知,辖区内派出所对于案件发生率有着考核的标准,那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成了惯用的手法。
从公安部公布的文件来看,有几个关键点:
一、双方已经发生打斗:一方先动手、且手段明显过激。二、一方先动手:对方努力避免、无效、继续侵害、反击。需要注意的是,一和二是“或”的关系。但与罗翔所讲的“正当防卫”还有所不同。
当一种行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,那它就不是违法行为,而是正当化行为。
在我国刑法中,正当化行为包括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,前者是法律明示的两类正当化事由: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,后者虽然法律没有规定,但属于道德生活普遍认可的出罪事由,如法令行为、正当业务行为等。总之,如果一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,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,而应视为正当行为。
也就是说,罗翔老师对于“正当防卫”的解释更加贴近百姓对其的认识,你扇我一巴掌,我还手,这是再起码不过的反应,符合社会伦理认识。但与公安部公布的“一方先动手、且手段明显过激”有着不同,关键点在于“手段明显过激”难界定。
罗翔老师对于此,也有解释:
对于判断,应采取理性人的科学判断还是一般人的判断?理性人的判断指专家标准,属于事后的角度。一般人判断属于常人标准,属于普罗大众的一般立场。
那么,法律不是冰冷的机器,它要倾听、感受并尊重百姓的血泪疾苦,事后诸葛亮谁都会做,但显示出的是冷漠与傲慢。
也就是说,站在一般人的判断角度,女孩被打这件事,孩子有错在先,列车员劝说无果的条件下,其父母在公共场所**,已经可以被认定为“手段明显过激”。
那么,成都铁路公安局给被打女孩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公正性就需要被质疑。
公安部发文的初衷是避免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标准不统一,但是法治理念的改变,进步不是一时半会就可以解决。当今最大的问题就是,无论怎么改,最终处罚权还是在公安,特别是基层公安部门的手里。
如果这个处罚权在行政能力低下、法律法条陌生、怕麻烦怕责任的基层手中,恐怕无法领会公安部以及我国刑法法条制定的初衷。
#女子被掌掴还手遭警方认定“互殴”#
#高铁上被掌掴女孩:坚决不和解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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